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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 工会经费主要两个方面:一是上交经当地工会部分,二是企业工会留用的部分。有关工会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工会经费里面列支,但税...
生产企业的工会经费是计提比例按以下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经费拨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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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计算扣除后,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减前一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企业前一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使用发生变化,应调整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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