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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
区别有: 第一,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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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将管理所得的利益归还于本人。管理人并不能取得利益。本人从管理人那里取得的利益,因该利益本为自己所有,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管理人从管理中取得利益不归还于本人,而自己占有,则管理人的占有无合法根据,本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管理人归还。具体说来,区别如下: 一、解决问题不同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二、制度目的不同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制度意义不同 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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