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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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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的,等等。第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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