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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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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如果有这些行为的,你可以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关于破坏选举罪怎么处罚这一问题可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我来说一下怎么处罚破坏选举罪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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