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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诉状原告:刘,女,汉族,1985年04月1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村,联系方式:。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联系方式:。案由:隐私权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本人多年使用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络浏览器软件“”,并通过了上述浏览器制作各种文书,欣赏视听资料等等,该软件确实为原告提供了网页浏览的便利,又因名为安全浏览器,故从未有过任何质疑。2012年11月23日,原告正是通过“”浏览新闻时,看到实验室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这一则新闻,关键内容为“在架构设计、运作原理方面存在三大隐私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该新闻又经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在翌日的新闻中证实,令原告在使用中存在不安,鉴于原告有使用该软件的经历,有理由相信本人的隐私权已经遭到被告的侵犯。由于原告现居住北京市区,并在所在住处使用“”上网,隐私权的被侵犯地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个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是隶属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形式。不过无统一的侵犯他人隐私罪的处罚,要看各种分别的侵犯形式。对于私下开拆他人信件的这种做法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限定:“隐藏、毁弃或者违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主要看你有无公开或者给他的名誉导致损害。。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都是违法行为。如果偷拍别人隐私,没有拍到,受害人报警,公安机关是会立案调查的。至于会不会抓到,要看当地公安机关破案的力度。违法的人不要干,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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