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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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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只有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才涉及赔偿的分配。患者残疾的,赔偿归患者个人所有。1、分配主体是死亡赔偿的赔偿权利人。首先,赔偿权利人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开始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赔偿金之前,应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优先考虑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的亲密关系、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和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不是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他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意思。3、由于死亡赔偿不同于遗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者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要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来偿债务。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债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四级医疗事故只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另外仅确定医疗事故等级是没用的,关键还要看医院的过错程度是多少,才可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不建议按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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