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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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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了医疗事故,则涉事医院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进行确认。例如,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实际的票据、收据等确认。陪护费根据陪护人数,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过错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按照《》进行处理。其各个项目应当按照下述原则分配:(一)医疗费:垫付的,归垫付人;自行承担的归受害人。(二)归受害人。(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归受害人。(四)陪护费归陪护人。(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归受害人。(六)残疾用具费归受害人。(七):归垫付丧葬费的人,由剩余的归继承人。(八)被人生活费归被人。(九)交通费:归垫付人;自行支付的,归受害人。(十)住宿费归支付人。(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生活与亲缘关系远近程度,参照的规定分配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笔者认为,对上述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应首先适用《条例》、《通知》的规定,《条例》、《通知》没有规定的,则可比照《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 《条例》第50条第(1)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与《解释》第十九条比较,这里的“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具有特殊性。在审查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凭据时,应将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与患者因治疗原发病所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分开,对患者原发病治疗的费用应不予赔偿。“基本医疗费”系指满足患者普通的、一般性的治疗所需费用,而不能享受特殊的治疗。如住高级病房、使用进口或贵重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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