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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总体养老金数额有所增加,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三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的适用范围包括缴纳了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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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省社保厅的领导长点心,对黑龙江省的退休人员的工资状况作个全面、细致的调研,研究怎样缩小差距,公平合理的调整退休人员的工资,按退休金的数额、年限合理调整,不要不顾绝大多数的根本利益,去人为地制造新的差距扩大化,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适当倾斜不是不考虑这部分人具体情况一律再增加一定的数额,因为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在退休前的工作岗位已经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后的退休金与同等年龄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基本相同,差距就在不同企业的企业效益不同所产生的差距,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效益好的企业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退休金一般在4000--5000元左右,我们单位就是如此。但是在1990--2000年退休的高职人员的退休金比较低还不足3000元,所以要向倾斜要向这部分人适当倾斜还算合理点,总之,要合理公平。
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范围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此次调整标准分为三类,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三是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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