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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不代表就是认可、服从认定的责任,还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所以是能推翻的。即使复核维持,仍然可以在向法院诉讼时,提交...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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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不代表就是认可、服从认定的责任,还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所以是能推翻的。即使复核维持,仍然可以在向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证明责任认定是不对的,要求法院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此,如果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需要提供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包括:1。代理人(律师)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事故档案或向法院申请转移事故档案: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分析证据材料的矛盾性和不客观性作为不服事故认定的依据。2、代理人(律师)可以通过线索找到事故现场目击者作为调查笔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3、代理人(律师)应具备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从多个角度阐述事故认定的不客观性。 通过上述努力,请求法院重新分配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责任认定确实有疑点的,只能由上一级交警部门来认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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