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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
根据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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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则可以进行立案,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贪污救灾、应急救援、防洪、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赃款、罚款、暂扣、贪污手段恶劣、证据毁灭、赃物转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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