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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造成货物损坏可以不赔: 1、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坏的; 2、货物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属于合理损耗的; 3、由于...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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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托运货物毁损、灭失和责任承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1)货物发生了毁损。所谓毁损,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人货物,在运达目的地时,已经受到了损坏,造成了货物价值的减少。 (2)货物已经灭失。所谓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灭失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在物质意义上的灭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二是货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如货物已经被盗走,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本身还存在,但承运人已经无法交付给收货人。 2、承运人的免责条件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的有关运输索赔的范围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索赔的范围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运输索赔方面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是您不能解决的,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尽力的帮助您解决您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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