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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只有申请人主动提出停止执行才会停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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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六、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满60日其近亲属仍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满60日仍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满60日仍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复议中止有如下情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若此些情形消失,可以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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