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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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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是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同时,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在合同中,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另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因为其存在的基础消失了;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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