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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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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电话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在冒充公检法的整个诈骗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电话中的演技,按照诈骗剧本的要求,要声色俱厉、声情并茂,诱骗他人入局。而全部过程一般会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骗取信任 骗子通过网络购买的受害者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住址等隐私来取得受害者初步信任,同时会通过改号软件将来电显示为警方办公电话,让受害人拨打114查询验证,进一步增强信任。 第二步:震慑 骗子会通过声色俱厉的语气,强势震慑并控制受害人。 第三步:恐吓 骗子让受害者彻底相信自己卷入了一个重大案件,随时可能被逮捕。为了增强恐吓,让骗局更加逼真,骗子会通过虚假政法机关官网或网络传真让受害人收到一份通缉令。 第四步:转账 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缓和语气,诱骗受害人入局。 第五步:遥控转账 骗子声称资金调查,实则是要求受害人把将银行卡插入ATM机,然后把卡内的资金转到指定的账户,或者要求受害人将所有资金汇集到一张银行卡,然后骗子通过骗取受害人该张银行卡的密码、验证码、网银等信息将该张银行卡的资金转走。 至此,整个诈骗过程完成,受害人卡上的存款将全部落入骗子手中。但这还不是骗局终结,很快,受害人还会继续接到威逼转账的电话,诈骗剧本要求,一旦上钩就要吃干榨净,直到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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