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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犯罪未遂的,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来确定量刑幅度。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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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出售、运输和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立案起诉。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知道是毒品而非法运输、携带、寄送到国外(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进口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销售是指知道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非法收购的行为。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准备)立案追诉。购买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制造毒品。未制造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知道他人制造毒品并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立案追诉。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只用于吸食和注射的毒品,并以贩毒罪起诉代购人。如果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托购人和代购人。知道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并为其介绍、购买和销售的,应当以相关毒品犯罪共犯立案。
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 1、陆路输入应跨越国境,以毒品进入国内领域为既遂标准。 2、将毒品输入海路和空路,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国家港口或飞机到达国家领土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 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毒品犯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 2、未遂的,按毒品数量参照既遂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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