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是: 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对立物,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为原则,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例外;当遵循平等原则会产生严重的是指不公平时,在法定的例外情形,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纠偏,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免造成对实质公平的过度违反,公平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第51条的规定比较笼统与概括,很难应对实践的需要。鉴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且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国家环保局“关于行政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意见中,也同意“参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2]禁止行政复议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那么,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关于禁止不利变更的某些规定,以及国外和台湾地区相关经验,皆可为我国适用该原则找到一些规则: (1)该原则的适用仅限定于本案。即该原则禁止的是行政复议争议的主要标的,即原行政行为的主文,至于理由的变更则不在其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允许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案件中,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13] (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仅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包括因为行政复议决定而受不利的其他人。[14]正如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被告一方一样,该原则只适用于原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就是说,只限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独提起的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第三人不服行政行为一并或另外提起行政复议,相对人并不受此项原则的保护,例如行政处罚中的被害人,认为对行政相对人处罚较轻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中,于行政相对人就不适用该原则。 (3)该原则适用的复议决定仅限定在撤销和变更决定中。[1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包括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变更、确认违法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和确认违法决定自然不会对相对人较原行政行为更不利,但撤销和变更极有可能对相对人不利,因此,对这些决定并不是一律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而只是限定于撤销和变更决定中。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直接言词原则是什么意思了吧。其实这可以拆开理解为直接证据和言词证据,也就是要求证据本身就要属于直接证据,同时也要属于言词证据的范围内。要是你在证据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上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具体了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7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2,889人已浏览
3,2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