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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后,基本医疗支付政策主要有三条:一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分开管理,分别核算,这就要求统筹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医 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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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待遇与个人账户建立(一)2009年1月1日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医疗保险待遇;(二)2009年1月1日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2009年1月1日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四)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政策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六条2009年1月1日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3%划入个人帐户;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8%划入个人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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