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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待遇与个人账户建立与个人账户?

2022-03-03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待遇与个人账户建立(一)2009年1月1日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医疗保险待遇;(二)2009年1月1日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2009年1月1日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四)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政策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六条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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