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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股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调整

2024-12-12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关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提起的与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因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关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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