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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刑事责任。
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民事责任是否应受时效限制1、理论依据关于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民事责任是否受时效限制,我国现在立法并无明确规定。但不论是公司或足额出资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行使权利,这种权利归根到底仍属债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债权请求权要受诉讼诉时效限制。2、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民事责任诉讼时效起算点并不相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应当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如果章程规定分期交纳出资,则从章程所规定的每一次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分次计算时效。原因在于公司在设立登记前,股东的出资要经过验资机构验资,然后才能根据验资报告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公司在成立时就应当知道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成立后,对于分期交纳出资的,公司应当知道股东是否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出资。因此,一次性交纳出资的时效应当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分期交纳出资的,应从每次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足额出资股东追究未足额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是分期交纳出资,则从章程所规定的每一次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分次计算时效。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有相互监督出资和担保出资的义务,不论是公司成立之时还是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都应当监督并了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因此,对于一次性交纳出资的,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时效,对于分期交纳出资的,应从每期届满之日起分次计算时效。由于公司债权人不像公司及其他股东那样有条件了解公司成立时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所以公司债权人主张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同时也应受《民法通则》当中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有关时诉中止、中断的规定。
股东未按章程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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