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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2、股东需满足的条件:股东分别满足如下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应的条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首先不得不介绍下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 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是一个非常慎重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不是谁想做被执行人都能做的,否则诉讼秩序会乱套,通过主动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能有效转移自身资产,那样法律程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可见,即便B公司的开办单位是A公司,B公司就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也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将A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具体条件有二:第一、B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自身有,不能追加A公司;第二、A公司必须在开办B公司时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头套注册资金的行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都不能追加。 二、A公司的法人代表能否同意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参与到B公司的诉讼之中。 正如前面介绍的,A公司能否作为新增的被执行人取决于前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作为A公司的法人虽然能代表A公司,虽然A公司仅被吊销,但是主体仍在,仍能参与必要的诉讼活动,但是他的行为不能违法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A公司法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起到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效果。 三、作为A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觉得A公司法人的行为给你们造成了损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实际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A公司的法人,要求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切以法律说话,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
应该受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但目前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尚不规范,可申请,多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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