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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承租权转让的公有住房范围

2022-10-31
一、公有住房置换程序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即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房的置换程序有: 1、提出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公有住房置换单位,提出公有住房置换申请,并与房屋置换单位签定公有住房置换协议,提交相关的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承租权购买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核查。公有住房置换单位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置换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有住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办理手续。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公有住房房屋置换单位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有住房购买方领取《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有住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二、不得进行承租权转让的公有住房范围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三)产权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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