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对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过失,而前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以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刑法》第412条:商业检查失职罪是指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应检查的物品,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明书、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5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