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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的认定标准

2022-04-12 570人已浏览
  • 邹碧琴律师

    邹碧琴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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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商检失职罪:1、不检验、拖延检验和签发证书,或者错发证书,导致无法依法进出口货物,导致合同和订单被取消;2、不检验或者拖延检验、错误认证,导致进出口不合格商品,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查、拖延检查发证,严重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或国家声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三)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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