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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以上;2、购买和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50%以上;3、购买和出售的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的50%以上,超过5000万人民币。购买和出售资产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可以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实并披露专业意见。
以上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行为进行了定义,各有长处。但总的来说,上述定义存在以下缺点: 1.所包含的内容比资产重组所包含的内容广,概括性不强,不利于对资产重组现象的把握。 2.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从定义上很难去把握资产重组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容易判定新生现象是否归属于资产重组。比方说,有人认为增发股份是资产重组行为,而其他人则认为它只是一个企业融资行为。 3.对概念的把握和理解上容易出现分歧。比如一部分学者认为资产重组是企业资产的一种存量调整,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资产重组是增量调整。还有一部分学者干脆把资产重组分成广义重组和狭义重组。
⑴、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⑵、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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