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如何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在娼妓和嫖客之间撮合,使得卖淫嫖娼行为得以顺利进行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如果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构成上述罪名,而是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