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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
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受害者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而提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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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赔偿金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 (二)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执不休的话题,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尽管罪犯被判处刑罚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处罚是无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痛苦的,而经济赔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犯罪案件中免赔精神抚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纵容犯罪;反对者认为,罪犯承担了刑事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抚慰,就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且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再一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也称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精神痛苦时,受害者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害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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