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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权回购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以下情况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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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有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股份回购使公司股价上升。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在行使回购权之前,公司内部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即异议股东应当有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公司股份回购条件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需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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