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构)筑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市、XX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7人已浏览
877人已浏览
602人已浏览
6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