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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应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否则不能颁发综合验收合格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罚款;属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200-300元;属非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100-2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三)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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