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
2016年5月2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按照国家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高温费的发放规定如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第九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海市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7人已浏览
1,094人已浏览
1,485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