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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同于赠与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不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不能。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订立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与一般赠与合同主体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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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不一定可以撤销。如果离婚协议尚未生效,财产权利转移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协议生效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起诉撤销,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不可以。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一般不能撤销的。离婚协议不单单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处理; 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这是一个复合的协议,不能将离婚协议的赠与部分割裂分离出来单独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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