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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承办备案审...
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应当调研、听取行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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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事项;(二)事项;(三)事项;(四)行政处分事项;(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依法对制定机关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将审核申请抄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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