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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办证。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致同意去办理公证或乙方提出办理公证。应当办理公证。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办理,可以不办理。收养是否办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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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涉外收养公证的办理:收养人要携带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并经过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我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要办理收养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办理,带上村,居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小孩出生证明办理,符合条件经民政局批准,发给领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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