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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一、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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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商品“三包”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规定。以后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样,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一共涵盖23种商品以上。此外,还有一个《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因此,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属于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畴。这些规章对商品的“三包”期、经营者具体的“三包”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这些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某种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的标准一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商品三包的规定。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抽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今后,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包的规定涵盖了23种以上的商品。此外,还有《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因此,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属于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了商品三包期间经营者的具体三包义务。消费者可以按照这些国家的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和维修义务。另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若某一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一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是指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具体内容如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一、总述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8年3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部、原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个规定已与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2002年7月23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工商、消协起草了《山东省家俱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下半年,又会同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等部门出台了《山东省农用运输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是以强调产品质量出厂合格和不合格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利用三包规定建立起来的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对与人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阵地。质监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牵头做好“三包”工作。做好“三包”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质量管理为依法间接管理质量,做好质量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有效途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强制性手段管理质量转变到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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