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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旦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极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利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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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金额超过500元的,应当提起诉讼。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信用卡诈骗罪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个人捏造的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充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是持信用卡超过卡规定期限恶意透支,银行两次逾期催收后三个月未还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信用卡的;(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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