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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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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用卡诈骗罪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个人捏造的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充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是持信用卡超过卡规定期限恶意透支,银行两次逾期催收后三个月未还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信用卡的;(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拖欠银行的信用卡,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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