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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述的情况,我在内蒙的法律顾问单位也曾遇见过。一般是虚假承诺工程项目,骗取承包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是以虚假的承包合同,来套取其他分包人的保证金等款项。这类黑中介或者以假资质、假合同承揽工程的行为在当前建筑领域时有发生。 其实这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他“虚假”的程度,和“骗取”的数额大小。 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损失不大,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给与开除或者损害赔偿,一般是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但是如果他内外勾结,导致公司的保证金或者其他工程资金被套取,而且他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应当构成刑事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诈骗犯罪的共犯。 根据我办理类似建筑合同诈骗案件的经验,贵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调查虚假工程信息,可以从当地建委或者交通部门取证。2、他与公司的往来信息和电话沟通情况。3、款项的支付情况,以证明损失数额。 基本就是以上几点,如证据线索基本符合,就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了。 当然,处理此类问题千万要切忌打草惊蛇,先掌握证据再行动,否则一方面会让自己被动,另一方面对方也会反咬贵公司诬告陷害。
到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对施工方有利。只要不是固定包干价,包死价,或者合同有明确约定单价不调整,施工方均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或政策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即便是固定价格,如果省建设厅有文件调整主材料或人工价格,实践中均可以要求调差。 以低价中标,寄希望高价结算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虽然在竞标时小有优势),但是不建议此类承包模式。 建筑工程结算法律纠纷涉及问题复杂,如有问题,欢迎追问,或直接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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