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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
1、根据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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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是一种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审查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进行审判。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对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死刑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死刑审查结果。
1、对于尚未通过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处理的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根据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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