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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
死刑复核结果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予以核准;认定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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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应当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死刑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1、根据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死刑案件的申请审查规定为: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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