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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前需要审查以下材料: 1、起诉状。 2、身份证明文件。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 4、...
审查备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其发现或接受的备案材料进行检查和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是否发生犯罪事实,是否依法追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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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但是若案情比较复杂,在限定规定期限之内不能审理结束的,可以向指定的机构,提出延期的请求,一般来说,只要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其请求一般是会被受理的,对于不提出请求,但是在限定的时间之内,也没有审结案件的行为,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申请再审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提交以上(1)至(4)材料均为一式一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立案前的审查是对犯罪事件、民事纠纷和不服行政处理的告诉等立案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事实审查、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 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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