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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发现审判人员中有对方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时应该

2023-06-13
这一情况属于回避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有如下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在诉讼过程中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审判人员都应当自行回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亲属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即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不能将所有的亲缘关系的情况都视为亲属范畴。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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