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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拒绝。你与小齐因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所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因清偿而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你支付小风2000元后,连带债务变为3000元。你与小风达成了协议,支付他2000元后,他就不再向你追究责任,这属于连带责任的免除。小风对你免除了连带责任,你就只需就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小风负清偿责任,而不再对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但其他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所以,小齐应承担剩余债务3000元的清偿责任,你可以拒绝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可以。
1、不可以。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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