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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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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当事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是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亲自来中国法院起诉,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中国的本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答辩、意见、委托书或上诉书等诉讼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有效。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中国,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中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中国驻华使领事官员(包括中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外交官也有领事)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代表人,或者安排代表人在中国法院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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