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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下列普通债权例外: 1、依性质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主要是: (1)建立在个人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并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因委托、承揽、雇佣...
以下有两种情形,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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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抵销的方法有: 1、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始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消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消灭债权。 抵销的法律效力有: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叫之一方的债务消灭,而债务数额较大方仅消灭债务的一部分,效果与部分清偿相同。对未被抵销之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第二,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可以为抵销时消灭。最初可以为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 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者,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抵销的溯及力,发生以下效果:一是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之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二是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三是抵销情形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所生之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二、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以下几类: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采纳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转让质押的股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是否可以顺位质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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