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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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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这一条件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和前提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重要条件,也是代位权行使的连结纽带。由于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故要求债务人对本身需有债权可行使,否则就不存在代位问题。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本文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成立要求债权数额确定。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7个案例,旨在说明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数额无法确定的,将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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