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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事业单位

2021-10-28
事业单位编制实施范围如下:1。为社会福利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部分由财政支持、资金自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涉及事业单位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利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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