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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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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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