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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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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不要求必须明知是“国有财物”,只要行为人知道其非法占有的是其管理、经营的单位“公物”,而不是自己或者其他个人财产,便构成本罪。
贪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这个要件,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又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也影响着量刑的轻重。
主体 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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