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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国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定金罪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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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人与外国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无论是在规划阶段还是在规划阶段,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构成。
1、背叛国家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并非所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都构成本罪,有些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害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投敌叛变行为,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行为等,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背叛国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是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行为,还是将计划予以实施的实行行为。 3、背叛国家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敌叛变,颠覆国家政权等,应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02条的规定,与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棉勾结,危害我国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最严重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构成本罪的情节要求,也没有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开始与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勾结,危害国家领土主权、领土完整性和安全性,无论是在谋划、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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